给大家科普下适用于大多数网络版权领域的两大原则——“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简单来说,只要你在知晓了自己传播的东西涉嫌侵权后立马删除,则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与之对应的则为“红旗”原则。
在无关于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国人对于版权问题的宽容度还是蛮高的,只要不过分,大家还是乐于依照“避风港”原则对大部分版权纠纷得过且过的。不幸的是,总有人不断刷新下限,挑战版权人的容忍度——比如说今天要说的这起事件。
某团队为国内某大型夜店定制了一批VJ素材用于现场使用,某VJ将其拷贝出去并造成了大范围的传播,导致素材本身的烂大街,进而导致其商业价值的大幅度贬折。需要强调的是,这批素材的工程源文件并没有外泄,传出去的这批素材也只是带logo的高清视频。
本来事情发展到这里也只是一起普通的侵权闹剧而已,谁知后面有了更为惊人的转折——在最初传播者承认侵权并全力配合清除侵权行为过程中,部分下载侵权素材的伸手党们不乐意了,他们眼看白嫖或即将白嫖到的素材被要求收回,开始了龌蹉而恶意的语言攻击。
无疑,版权保护的事业任重而道远,期间种种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首先,版权到底应该保护创意本身还是实现方法尚且还有争论;其次,我们谈论保护自己版权的同时是否又同时在侵犯着别人的版权(作品是否侵权,素材是否侵权,创作使用的软件是否侵权);再次,如果一个想法经过很多人的不断加工雕琢最终变为成品,那版权究竟应该如何划分;最后,完全强调版权私有而没有丝毫共享意识的版权保护方向真的有利于创意产业的发展吗?
但有些事情即使再难也要迎难而上,因为现在还好,还能“翻Q1ang”看看外面的世界,万一将来有一天我们真的变成了彻底的“局域网”,不知道尊重原创的我们在闭门又造不出车的窘境下,将迎来文化创意产业真正的末日。所以,鬼佬的东西有没有被侵权咱尚且不论,但起码中国人不能坑中国人。